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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发布决定,对部分与土地有关

2025-10-12 12:24

10月9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发布决定,对锂电池、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。内容如下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管制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管制法》等有关规定,海关对下列物品实施出口管制: 1、与锂电池有关的物品 (1)3A001 可充电锂离子电池(包括电芯和电池组)的寿命密度 WH/kg(参考税号: 85076000)。 (2) 3B901.A。用于制造锂离子充电电池的设备: 1、卷绕机(关税代码:84798999); 2、层压机(关税代码:84798999); 3、注液机(关税代码:84798999); 4、热压机; 5、地层和容积系统; 6.柜体容量划分。 (3) 3E901.A。该技术用于生产生产受项目 3A001 控制的项目。 2. 与正极材料相关的项目 (1) 3c901.a.1。压实密度≥2.5g/cm3、克容量≥156mAh/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(参考税号:28429040)。 (2) 3C901.A.2。与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相关的项目:氢氧化镍钴锰(参考税号:28539030); b.镍钴氢氧化铝(参考税号:28539050)。 (3) 3C901.A.3。富锂锰基正极材料。 (4) 3B901.B。用于制造充电电池正极材料锂离子的设备,1.辊道窑; 2、高速搅拌; 3、砂磨机; 4.气流粉碎机。 3. 与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的项目 (1) 3c901.b.1。人造石墨负极材料。 (2) 3C902.B.2。负极材料由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而成。 (3) 3B901.C.1。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颗粒工艺设备:a.垂直格兰粮粒大于或等于5立方米的搅拌釜; b.粮量大于或等于5立方米的连续粮釜。 (4) 3B901.C.2。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:a.箱式炉; b.艾奇逊炉; c.内部串炉; d.连续石墨化炉。 (5) 3B901.C.3。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涂覆设备:a.水量大于300升的熔融涂层设备; b.容积大于60立方米的喷雾干燥设备; c.筒体直径大于0.5m的化学蒸汽蒸汽(CVD)回转窑。 (6) 3E901.B。石墨负极材料生产工艺及技术: 1、造粒工艺; 2、连续石墨化技术; 3. 液相涂覆技术。出口企业出口上述物品的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的有关规定,向国务院商务部申请许可。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海关申报商品的真实性负责,加强出口物项的身份识别。属于管制ITEsm的,应在海关申报备注表栏中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,并列明该两用物项的双用物项代码;如果属于管制物品,应在海关申报单备注栏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,并列明该两用物项的双用物项编码; 管制项目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等相似的,应当在惯用申报表栏注明“不属于管制项目”,并填写具体参数、指标。如对上述信息的完整性、准确性、真实性有疑问的,海关将依法进行询问,询问期间不再放行出口货物。本公告正式实施 从 2025 年 11 月 8 日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管制清单》将即时更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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